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128
作者
孙鹏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效力判断;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5.01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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