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标识冲突对原产地标记的影响

被引:4
作者
刘婷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标识; 原产地标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目前,各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自愿标识"与"强制标识")的分歧一直存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不尽相同。由于该制度的冲突,导致了原产地标记功能的局部失灵。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品在现有的转基因标识制度下无法达到分离,其后果不但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享有知情权,而且冲击了原产地标记的原有含义,甚至进一步冲击着市场的自由贸易与贸易的公平性。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要求实施"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在这些国家中,以欧盟建立起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框架制度最为严苛,其框架总体由一系列法令组成。实行"自愿标识"的美国和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比较宽松,只要求与传统产品有着实质不同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各国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取决于各国不同的农业发展程度和国家利益考量,但无论是采取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国家还是"自愿标识"的国家,其政策都无法将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彻底分离。目前,《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建立起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新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当今的食品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转基因食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指导消费者有选择地购买商品,也有一定意义。我国应当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尽快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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