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引:2
作者
陶钧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键词
商标专用权; 大班; 商品来源; 商品; 被许可人; 月饼; 班级; 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 相关公众; 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人; 商标权利用尽; 商法; 商标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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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知识产权论.[M].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