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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引:2
作者
:
陶钧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陶钧
机构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来源
:
中华商标
|
2014年
/ 09期
关键词
:
商标专用权;
大班;
商品来源;
商品;
被许可人;
月饼;
班级;
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
相关公众;
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人;
商标权利用尽;
商法;
商标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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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论.[M].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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