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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被引:2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曦中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98年
/ 04期
关键词
:
“良性违宪”,实质合理性法律观,形式合理性法律观,官僚法,法治;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98.04.004
中图分类号
:
D911.01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改和变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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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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