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

被引:7
作者
马庆炜
张冬霞
机构
[1] 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北京
关键词
刑法; 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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