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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
被引:7
作者:
马庆炜
张冬霞
机构:
[1] 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北京
来源:
关键词:
刑法;
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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