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主体之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3
作者
闪涛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气候变化;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 监管主体;
D O I
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2.009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交易制度与监管制度。在监管制度中,监管主体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制度整体是否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通过考察英国、欧盟、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的设置及其历史沿革可以发现其行政权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值得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设置上借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的设置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但仍存在进一步改革与优化的必要性。在改革的方向上,应当合理区分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同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或者公共组织在监管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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