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的履行

被引:2
作者
崔敏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关键词
死刑复核; 方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 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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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制度比较研究.[M].李云龙;沈德咏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