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

被引:20
作者
杨立新 [1 ,2 ]
刘召成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转介条款; 具体化; 具体人格权; 抽象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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