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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权形态异化的本质及其法律矫治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郭富青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7年
/ 11期
关键词
:
权利;
权力;
异化;
马克思;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11.007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应然的法权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种法权形态。权利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称、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来自于法律,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权力本应从属并服务于权利。法权形态的异化导致权力权利化、权利权力化,形成权力与权利功能的二律背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及权力异化的途径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建立法权关系的制约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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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4 / 5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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