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当享有环境权——关于环境、法律、公民权问题探讨

被引:41
作者
凌相权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对宪法的修改,要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集思广益,制定一部适应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总任务要求的宪法。笔者作为一个环境法学工作者,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的放矢的精神,郑重地建议,在新宪
引用
收藏
页码:30 / 32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