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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
被引:21
作者:
吕忠梅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来源:
关键词:
循环经济立法;
和谐;
综合决策;
规范协同;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1.007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7 ;
摘要:
循环经济立法的本质在于发现不同于过去已有法律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是由价值、功能、制度构成的。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传统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分隔决策是资源环境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消除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分别制定维护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综合决策是改变现状的唯一选择,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功能定位;和谐的价值和综合决策的功能需要有新的制度予以实现,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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