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被引:6
作者
方世荣
机构
[1] 湖北省行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关键词
人身权; 财产权; 行政法属性; 行政相对人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 ,而在行政法上 ,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 ,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 :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 ;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 ;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 ;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 ,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 ,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 :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 ;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 ,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行政契约权 ,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差别 ,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引用
收藏
页码:26 / 32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 [J].
罗豪才 ;
崔卓兰 .
中国法学, 1998, (03)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