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应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被引:5
作者
薛晨皓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之债; 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现在通说认为被救助者与见义勇为者之间形成民法上无因管理之债,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只能获得民事赔偿。但通过民事诉讼使见义勇为者获得损害赔偿有许多不足,而国家赔偿制度正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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