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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
被引:31
作者
:
朱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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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法国)《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执行编辑兼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朱国斌
机构
:
[1]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法国)《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执行编辑兼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
:
比较法研究
|
1996年
/ 03期
关键词
:
宪法;
委员会;
组织法;
共和国;
国家形式;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监督;
法兰西共和国;
法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56.5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西方法治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旨在保障宪法尊严、审查并纠正违宪行为的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可对任何违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欧洲大陆国家往往倾向于在普通司法系统之外另行设立一套宪法监督和诉讼制度,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的宪法法院。 鉴于法国历史上曾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朕即国家”乃是这一体制的真实写照。从大革命开始,曾几度帝制,又曾几度共和;历经风风雨雨后才形成今日的共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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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32 / 246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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