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

被引:22
作者
艾莉森·W·康纳
王健
机构
[1] 香港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师,法理学硕士生
关键词
法学院; 私人律师; 近代法律; 法律教育; 孙晓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群体; 比较法研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60207 ;
摘要
<正> 一 导论 晚近时期的中华帝国,既没有产生一种私人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也没有出现一种训练法律专家的正规机制。然而,在清朝(1644-1911)末年,法律和教育的变革,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学堂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取代传统科举制度手段的同时,培养司法官和税吏。由于设有若干学门,政府准许其设立,而又认识到法律人才在预备立宪中已成必需,因此,这类法政学堂在数目上迅速超过了其他的新学堂,并吸引着众多的学生。所以,依据有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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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蒋之子出席讨论会 .2 南华早报 . 1993
[2]  
清代的法学教育 .2 张伟仁. 台大法学论丛 . 1988
[3]  
律师暂行章程 .2 政府公报 . 1912
[4]  
Plan to boost Taipei as hub for mainland laws .2 Agnes Cheung. The Standard .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