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被引:18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证; 担保物权; 保证人; 物上保证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5.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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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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