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实证分析

被引:4
作者
石纪虎
机构
[1]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多数决规则; 类型化分析; 功能反思; 提案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共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表意人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则主要体现为对第三人即公司管理层具有约束力。从股东大会的组成、决策的会议形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来看,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即只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一般事项的决策宜由董事会承担。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处理必须贯彻类型化的思考模式,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后果不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因此,为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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