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看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措施

被引:14
作者
韩秀丽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关键词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环境保护; 东道国; 环境规制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确立的东道国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与不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的界限主要有:是否为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和善意要求,是否具有科学证据,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等。面对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保护投资者、限制东道国规制权和直截了当地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情况,中国政府在以环境关切为理由对外资进行规制时,要考虑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确立的标准,以免在与外资的争端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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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Emergenc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J].Benedict Kingsbury;Nico Krisch;Richard B. Stewart.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2005, 3/4
[4]  
国际贸易法论丛.[M].高永富;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陈新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