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被引:63
作者
高艳东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罪刑法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相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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