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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被引:63
作者
:
高艳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高艳东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风险社会;
罪刑法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相当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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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8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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