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健康法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2
作者
江滢
机构
[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
关键词
胎儿; 法益; 损害赔偿请求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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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损害赔偿.[M].杨立新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