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一当前,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开展反腐败促廉政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其工作虽有显著成绩,但常常遇到阻碍和干扰。其原因多种多样,最根本的是没有确立监察权的宪法地位。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权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司法权,如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二是行政执法权,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权,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权等。我国宪法对两类执法权中的审判权、检察权和审计监督杈的法律地位都有明文规定,例如,宪法第126条现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