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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的问题、反思与改进建议
被引:17
作者:
孙卿轩
李晓秋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商标侵权;
法定赔偿;
商誉;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只有商标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能完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权利人则可以得到满意的赔偿数额。但是,大多数惩罚性赔偿案件由于权利人"举证难"而无法适用,法官最终以法定赔偿进行判决,且赔偿额度较低。惩罚性赔偿在整个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不可或缺,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重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并合理适用计算标准、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重视商誉的价值等方式来完善,以提升惩罚性赔偿数额,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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