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山生产安全政府职责的社会法调整

被引:5
作者
汤黎虹
机构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矿山生产安全; 政府职责; 社会责任; 社会法;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0.04.004
中图分类号
X936 [];
学科分类号
0837 ;
摘要
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缺少社会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矿山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是化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需要及化解该矛盾的组成部分。对此,需要在社会法中分类规定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社会责任,诸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责任、对矿山生产安全社会主体参与的支持责任等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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