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之刑法规制限度

被引:21
作者
李振林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金融信息; 金融隐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于愈演愈烈的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现象,无论是刑事立法抑或刑事司法,均进行了较为严厉甚至严苛的规制。但我们绝不能因惩治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而阻滞了金融信息的正常披露、采集与传播。故而在动用刑法规制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刑法规制的限度。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实际上决定了刑法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规制限度。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遵循不得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不能阻滞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传播这两个原则。在上述原则的制约下,刑法在规制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时应注意把握好行为和情节这两个标准,只有当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时,方可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目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具体标准的设置或限定,应主要落实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的限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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