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

被引:70
作者
李宇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数据电文; 沉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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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民法总则论.[M].姚瑞光;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