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文的创立与推行

被引:2
作者
龙明耀
机构
[1] 侗族
关键词
民族文字;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汉语文; 贵州省; 苗文; 民族文化; 侗文; 土语; 方言调查; 民族语文; 侗语; 侗水语支;
D O I
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1983.03.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各民族的极大关怀,是对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法律上给予的地位和保障。 为了帮助有语言而尚无文字的少数民族创立文字,建国后,党和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如批准了前国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在中央的领导和关怀下,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中国科学院和中央民族学院在北京召开了“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拟定了调查少数民族语言的全面规划,帮助需要创立和改进文字的民族完成文字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务院于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发出《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和国务院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等等。这些政策和原则都是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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