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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被改变用途可依法收回
被引:1
作者
:
聂建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机构
:
[1]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来源
:
湖南农业
|
2014年
/ 04期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流转;
土地使用制度;
转包合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正>【案例】蔡某与尹某为同村村民,2009年12月,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转包协议,蔡某将其承包的3335平方米水稻责任田转包给尹某,每667平方米责任田的转包费为120公斤稻谷(以当年国家晚稻最低收购价上浮10%折现金),转包期限为10年,转包费一年一付,年底结清。转包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将责任田交于尹某,之后全家赴外地打工。2010年,尹某与他人在上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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