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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
被引:7
作者
:
黄武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站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站
黄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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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站
[2]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来源
:
电子知识产权
|
2010年
/ 12期
基金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
商业秘密;
研发投入;
价值性证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商业秘密价值性乃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判断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要素。对此,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被告使用了商业秘密、原告因商业秘密而产生了收入、商业秘密对被告具有价值和原告为研发商业秘密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这四个主要判断要素。在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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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7 / 9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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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3d823,28U.S.P.Q.2d(BNA)1503 .2 .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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