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需要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

被引:7
作者
刘尚希
韩凤芹
机构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科技事权划分; 中央和地方关系; 分工与合作关系;
D O I
10.16110/j.cnki.issn2095-3151.2016.03.008
中图分类号
F204 [科学技术管理]; F812.45 [财政支出];
学科分类号
020201 ; 020203 ;
摘要
本文在重新审视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基于科技创新的属性,中央地方在科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上应明确为分工与合作关系,既不能泾渭分明,一分了之;也不能主次不分,责任不清。基本思路是:一是明确中央事权及相应的支出责任。宏观统筹协调、宏观科技政策、基础性、前沿类研究等应确定为中央事权,中央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因自身特殊需求,履行了部分中央事权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应运用科学合理的机制分担成本,如当前地方政府、企业投入了自身应用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中央可考虑对地方政府给予事后奖励、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形成合力。二是难以明确划分、需要合作完成的,在支出责任上分清主次,尽可能做到责权匹配。科技体制改革及其实施、重大公益和社会性研发等应确定为中央地方共担事权,中央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方承担辅助责任;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市场培育、与特定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相关的创新活动应确定为地方中央共担事权,地方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承担辅助责任。三是区域科技政策、一般性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应确定为地方事权,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文章最后强调要创新机制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分工合作。
引用
收藏
页码:75 / 84
页数:10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