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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史考
被引:20
作者
:
张宏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宏安
机构
:
[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
财政研究
|
2011年
/ 10期
关键词
:
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直辖市;
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
政府债务风险;
国债转贷;
地方公债;
地方财政;
地方政府债券;
D O I
:
10.19477/j.cnki.11-1077/f.2011.10.002
中图分类号
:
F812.5 [国家公债、债券、外债];
学科分类号
:
020203 ;
摘要
:
<正>一、计划经济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实行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地方政府主要负债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地方借款。第二种是在1954~1958年,出于扩大建设资金角度考虑,部分地区由地方政府发行"经济建设公债"。(一)地方借款。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1961年)规定:国家财政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坚持"全国一盘棋",不准打赤字预算。在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计划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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