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

被引:14
作者
王礼仁
机构
[1]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人事诉讼; 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身份关系诉讼; 人事诉讼程序; 婚姻案件; 形成之诉; 《民事诉讼法》; 收养关系;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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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8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了一个的课题,即我国是否应设立人事诉讼制度?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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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新婚姻家庭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杨遂全著, 2001
[2]  
民事诉讼法[M]. 法律出版社 , (日)兼子一,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