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9
作者
刘宪权
吴允锋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 应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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