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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被引:6
作者
:
孙佑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孙佑海
[
1
]
丁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
丁敏
[
2
]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环境保护
|
2009年
/ 10期
关键词
:
排污权交易制度;
生态补偿机制;
整体改善;
发达;
排污权;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初次分配;
欠发达地区;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单位;
D O I
:
10.14026/j.cnki.0253-9705.2009.10.007
中图分类号
: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
083305 ;
1204 ;
摘要
:
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在国外得到较快发展,在我国也取得了一定的试点和立法经验。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较好地协调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协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然而,由于缺乏公平的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制度、扎实的经济学核算基础、有效的计量和监控手段尤其是国家法律的支持,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诸多障碍。应该依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实现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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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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