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被引:6
作者
孙佑海 [1 ]
丁敏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制度; 生态补偿机制; 整体改善; 发达; 排污权;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初次分配; 欠发达地区;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单位;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9.10.007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在国外得到较快发展,在我国也取得了一定的试点和立法经验。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较好地协调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协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然而,由于缺乏公平的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制度、扎实的经济学核算基础、有效的计量和监控手段尤其是国家法律的支持,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诸多障碍。应该依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实现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2
页数:4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