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互联网催生的产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使得大量的数据信息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管理等方面越来越便捷,数据的使用可以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优势。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数据市场迅速发展,使得数据成为竞争的主要目标。数据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其往往处于双边及多边市场,并具有复杂的网络效应,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本文首先通过对"HiQ诉LinkedIn案"、"Facebook/WhatsApp"并购案、"Microsoft/LinkedIn"并购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裁决四个案例的分析,表明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数据垄断行为。其次将数据垄断行为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进行比较,点明我国法律在应对这些垄断行为时所面临的挑战,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的现有对策并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