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构成了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本文以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为线索,从规范、事实和观念三个层面,对这一体制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据此将其基本特点概括为三,即部门领域内的集中垄断、部门领域间的分工负责和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文章基于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其自身设计的合理性。作者指出,1981年解释决议构建了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它在解释权的主体、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与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接着,作者对确立立法解释的认识依据进行了反思,并从形成健全完善的司法功能出发,对法律解释权的分割和垄断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