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要件

被引:3
作者
李义松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
关键词
主观方面; 主观心态; 医务; 过失; 医疗事故罪; 危害结果; 希望主义; 刑法; 间接故意; 犯罪构成理论; 损害后果; 严重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罪; 渎职罪; 构成要件事实; 有期徒刑;
D O I
10.19752/j.cnki.1004-6607.2000.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问题的提出医务人员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一点现今已无争议。但是,有关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的定性,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试举实例说明:[案例]某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师胡某,于1998年10月11日"走穴"至效县某乡卫生院为女青年庄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该卫生院唯一的麻醉师因事外出,因第二天王、胡必须回市医院上班,胡便主动承担了麻醉的任务。胡在庄某"饱胃"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准备相应的应变设备,强行为庄某静脉施打硫喷妥钠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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