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研究

被引:11
作者
易继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组织退出; 自愿性公益; 立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定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注销、撤销和取缔是社会组织退出的三种方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通过不定期的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将不符合政策的社会组织淘汰出局,有违社会治理常态。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社会组织退出制度各有特色,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制度经验,也为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提供了参考。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需要:(一)贯彻自愿性公益的理念,形成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二)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营造宽进宽出的法律环境;(三)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与预警机制;(四)明确规定社会组织退出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剩余财产的处置办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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