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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一起民事诉讼引发的思考
被引:3
作者
:
吴爱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吴爱红
机构
:
[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来源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民政部门;
原告资格;
公益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全国首例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我们争执是否应当为流浪汉维权、如何来维权的同时,也对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提出了质疑。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类似于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这种维护他人利益案件的思考,就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发展有现实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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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3 / 7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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