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1
作者
诸葛旸
文明
机构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诉讼诈骗; 加害人; 三角诈骗; 致害人;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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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三角诈骗 [J].
张明楷 .
法学研究, 2004, (02) :93-106
[2]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J].
方福建 .
河北法学, 2002, (06) :15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