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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
被引:29
作者
:
陈永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
陈永生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
来源
:
法商研究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质证权;
权利保障;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面对面;
交叉询问;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5.016
中图分类号
: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在法治发达国家,与控方证人当庭质证被认为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质证权在古罗马法中即已产生,在早期与中期教会法中获得初步发展,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得以艰难存续,进入近代以来得以全面勃兴。在西方,有关质证权价值的理论主要有四种。质证权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发现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侧重点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质证权包括到场规则、宣誓规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四项基本要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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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 法律出版社 , 李义冠著,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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