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思考

被引:1
作者
张志新
机构
[1]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刑事立法; 死刑;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1.26.040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自古就存在贪污贿赂犯罪,最高法定刑在各朝代都是死刑,然而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并未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说明死刑对于遏止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并非治本之策。无论是基于国际轻刑化的趋势,还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理配置死刑原则、人道性分析、效益性分析以及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我国都应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同时,在废止死刑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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