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怎样给行政行为设计正当的程序

被引:41
作者
孙笑侠
机构
[1] 杭州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程序法; 相对人; 实体法; 行政主体; 主法; 行政权主体; 行政; 行政程序; 法理;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8.04.010
中图分类号
D901 [立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涉及法律程序设计的几条主要的法理是:程序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至少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围绕“权利———义务”来设计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同的行为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和宽容。此外,还涉及:程序中强调效率是有条件的,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听取对方意见与必要的回避;根据行为涉及的实体利益的重要程度、影响的大小来决定程序的繁简;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本文将结合行政程序的设计来阐述或论证以上关于程序的法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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