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将修 “达摩克利斯之剑”已悬——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主要动机与要点释疑

被引:5
作者
冷罗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严重后果; 人身伤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行为类型; 公私财产;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0.20.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且呈上升趋势,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部分法学专家和环保工作者也紧急呼吁:环境污染后果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若不及时修正刑法,用重典来加以整治,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调整了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的内容,本刊特别邀请中国环境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环境法教研中心副主任冷罗生撰写此文,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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