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

被引:4
作者
朱庆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份回购; 概括目的; 限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为职工持股的操作与反对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规定仍过于保守,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进一步放宽。在增加规定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情形时,为防止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同时配套规定财源、数量、处分等方面限制的制度。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仍有必要保留原有的特定目的下回购情形的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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