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人企业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被引:8
作者
于立
马骏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份公司企业; 商法; 特殊法人企业; 企业性;
D O I
10.19653/j.cnki.dbcjdxxb.1999.01.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普通的公司制法人企业并不适合于所有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企业才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典型组织形式。特殊法人兼有公法人和和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特点。应该根据有关行业的特点专门制定特别法律,用以规范和调整特殊法人企业的设立与经营。铁路(含地铁)、公路、航空。机场、港。、电力、煤气、供水排水、环保、电信、邮政、金融\保险、养老基金、烟草加工、关键技术开发等行业中的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应按照特殊法人企业的模式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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