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

被引:5
作者
杨继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讲师
[2] 德国法学博士(Driur)
关键词
公司环境责任; 损害赔偿;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7.01.018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再次提示我们要注意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公司应承担以环境责任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规定中都有充足的依据,也符合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潮流。在这次水污染事件中,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母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相关诉讼的适格原告等问题,都值得研究。本文对这些疑难问题做了分析和回答,并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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