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供给地方公共产品 ,但由于地方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供给可以采取民营的办法。实践充分证明 :(1)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降低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 ;(2 )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具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 ;(3 )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有广泛的适用性 ,但需要完善的条件作保证。因此 ,我们应在广泛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推进民营化进程 ,具体措施 :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 ,拓宽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 ;二是切实控制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质量和数量 ,确保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物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 ,保证我国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规范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