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证据”与协同行为的考察因素

被引:12
作者
许光耀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 通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反垄断法上创设"协同行为"一词,旨在涵盖那些无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予以证明的垄断协议,其主要方法是根据相关市场的结构、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进行推定,但关于这些因素的范围、类型及其各自的考察意义,尚缺乏系统的研究。美国学者波斯纳提出一系列"经济学证据"作为认定垄断协议的依据,这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但如果将其纳入协同行为的证明轨道,则这些因素正是对协同行为进行推定时所需要依据的因素。在个案中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分析时,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条件,尤其是当其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违背时,则可以认定其间存在协同行为。
引用
收藏
页码:91 / 9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 条
  • [1] 反托拉斯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