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

被引:30
作者
项定宜 [1 ,2 ]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类型化; 区分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迫切需求,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巨大挑战。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中。然而,各种个人信息识别信息主体的程度各有不同,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不同,与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亦不同,实践中不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对于同时满足间接识别性、社会性强、非敏感性三个特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较为疏远,不必采取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采取财产权益一元保护的模式即可。而对于符合直接识别性、个体性强、敏感性任何一个特征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共同受到保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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