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权实质化问题研究

被引:9
作者
王中义 [1 ]
甘权仕 [2 ]
机构
[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帮助律师; 法律帮助权; 实质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从当前各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看,为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一般不阅卷、不独立会见、不出庭也无需承担辩护人的义务,功能被虚化的值班律师不能也没有责任发现嫌疑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证据疑点及相关情节,也无法在基于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从案件的定性、量刑、认罪认罚的后果等方面,提供全面、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作为司法机关的见证人而存在。虚化的法律帮助权并不具备辩护权所应能发挥的对抗功能、发现事实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有效法律帮助权,应当实质化、准辩护权化,这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的一道有力防线,也符合强制辩护制度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加强人权保障水平。法律帮助权的内容要实质化,程序可有所变通或简化,如不出席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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